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2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000002 60號函修正發布第21條之 1、第22條之2、第22條之3、第24條、第25條 、第30條條文;並第21條之1、第22條之3有關彈性調整公開申購數量乙 節以本 (100)年6月1日(含)起向本公會申報辦理詢價圈購暨公開申購公 告之初次上市(櫃)案件、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適用;第22條之 2 、第24條、第30條有關預詢機制、承銷價格下限等相關規定自公告日 起實施;第24條、第25條有關未依規定辦理業績發表會應暫緩承銷措施 等,配合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相關規範公告實施後立即適用(中華民國100 年 1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02997號函准 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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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以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方式辦理者,應同時辦理詢圈及申購作業,應先行就對外公開銷售數量之百分之十額度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並依申購數量調整公開申購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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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承銷案件之申購數量(以公開申購截止日經紀商傳輸證交所之最後確認申購總數量認定之)未達前項規定之公開申購配售數量之差額部分得併入詢價圈購部分辦理配售;如申購數量超過公開申購配售數量達一定倍數者,並應依下列規定調增公開申購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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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購倍數達十五倍以上但未達二十倍者,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為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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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購倍數達二十倍以上但未達二十五倍者,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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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購倍數達二十五倍以上但未達三十倍者,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為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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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購倍數達三十倍以上但未達三十五倍者,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為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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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購倍數達三十五倍以上但未達四十倍者,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為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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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購倍數達四十倍以上但未達四十五倍者,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為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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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購倍數達四十五倍以上但未達五十倍者,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為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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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購倍數達五十倍以上者,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為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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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項各款計算之調整後公開申購配售數量如非為整數,一律進位至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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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以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方式辦理者,應同時辦理詢圈及申購作業,其相關作業準用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