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2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000002 60號函修正發布第21條之 1、第22條之2、第22條之3、第24條、第25條 、第30條條文;並第21條之1、第22條之3有關彈性調整公開申購數量乙 節以本 (100)年6月1日(含)起向本公會申報辦理詢價圈購暨公開申購公 告之初次上市(櫃)案件、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適用;第22條之 2 、第24條、第30條有關預詢機制、承銷價格下限等相關規定自公告日 起實施;第24條、第25條有關未依規定辦理業績發表會應暫緩承銷措施 等,配合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相關規範公告實施後立即適用(中華民國100 年 1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02997號函准 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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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承銷案件,得以對外公開銷售部分全數辦理詢價圈購或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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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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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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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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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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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募集臺灣存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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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開招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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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承銷案件採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者,如採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其作業時程準用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惟如申購數量超過公開申購配售數量達一定倍數者,無需調增公開申購配售數量,免依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