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8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8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89)中證商電字第0313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0條、第29條、第33條、第34條、第42條;增訂第 5 條之1;刪除第85條之1條文;並自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89年8月 14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二)字第 66144號函准予 備查)

所有條文

  1. 承銷商對外公開銷售部分非全數採競價拍賣辦理承銷時,應於承銷契約申報本公會備查並刊登得標公告後,於左列期限內辦理寄發得標人得標相關資料、繳款及未得標或不合格標人退款等事項:
    1. 一、刊登得標公告後第一天:證券承銷商將得標通知書及繳款書 (格式如附件三) 寄發得標人。
    2. 二、刊登得標公告後第六天:未得標及不合格標人退款日 (退回第十二條第二項投標保證金) 。
    3. 三、刊登承銷公告、交付公開說明書及相關繳款事宜,應併同公開申購配售辦理。
  2. 前項第三款相關繳款事宜,依承銷商指定方式為之,其繳款截止日應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中籤人認購價款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一致。
  3.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4.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5. 第一項第三款得標人繳款應扣除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投標保證金後為之,得標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該投標保證金得沒入之,並應依該得標人得標價款自行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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