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3月1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損益表之科目結構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1. 一、營業收入:係本期內因營業活動所獲得之收益。營業收入之認列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規定辦理。
      1. (一)交易經手費收入:係期貨商每月依成交契約數向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繳交之交易經手費。
      2. (二)資訊設備使用費收入:係期貨商依期貨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契約,每月向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繳交之資訊設備使用費。
      3. (三)交易資訊傳輸使用費收入:係交易資訊傳輸使用者依交易資訊使用契約,每月或每年向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繳交之交易資訊傳輸使用費。
      4. (四)交易資訊傳播使用權利金收入:係新聞媒體或有線電視業者播放交易資訊,每月向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繳交之交易資訊傳播使用權利金。
      5. (五)其他營業收入:係不能歸屬於上列各科目之營業收入。
    2. 二、營業費用:係本期內因營業所應負擔之費用。應視實際需要,分列明細記載之。
    3. 三、營業外收入及利益、費用及損失:係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之收入及費用,包括利息收入、利息費用、負債性特別股股息、金融資產評價損益、金融負債評價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處分固定資產損益、處分投資損益、減損損失及減損迴轉利益等。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應分別列示;金融資產評價損益、金融負債評價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得以其淨額列示。
    4. 四、繼續營業單位損益:係前列三款之淨額,應分別列示稅前損益、所得稅費用(利益)與稅後損益。
    5. 五、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已處分或分類為待出售之企業組成單位所產生之損益,包括停業單位營業損益、停業單位資產處分損益及依淨公平價值衡量損益。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6. 六、非常損益:係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項目。非常損益應單獨列示,不得分年攤提。
    7. 七、會計原則變更之累積影響數,應單獨列示於非常損益之後。
    8. 八、本期淨利(或淨損):係本會計期間之盈餘(或虧損),係前列三款之淨額。
    9. 九、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辦理。
    10. 十、所得稅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規定辦理。
  2. 費用及損失除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功能別表達。但用人、折舊及攤銷等費用應予以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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