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7年9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7年9月1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七)字第0235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4條

所有條文

  1. 現金流量表為表達在特定期間有關現金收支資訊之彙總報告。其編製規定如下:
    1. 一、現金流量表應按現金及約當現金(以下稱現金)基礎編製。
    2. 二、現金流量表應報導在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理財活動所產生之現金流入與流出,其格式應按(1) 營業活動、(2) 投資活動、(3) 理財活動劃分,並應分別報導此三種活動之淨現金流量及其合計數。
    3. 三、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得以直接或間接法報導。所稱直接法係指直接列出當期營業活動所產生之各項現金流入及現金流出,即直接將損益表中與營業活動有關之各項目由應計基礎轉換成現金基礎以求算之;間接法係指從損益表中之本期淨利(或淨損)調整當期不影響現金之損益項目、與損益有關之流動資產及流動負債項目之變動金額、資產處分及債務清償之損益項目,以求算當期由營業產生之淨現金流入或流出。
  2. 以直接法報導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時,至少應分別列示下列現金收支項目:
    1. (一)交易經手費收入之收現。
    2. (二)資訊設備使用費收入之收現。
    3. (三)交易資訊傳輸使用費收入之收現。
    4. (四)交易資訊傳播使用權利金收入之收現。
    5. 四、報導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時,應揭露自本期淨利(或淨損)調整當期不影響現金之損益項目、與損益有關之流動資產及流動負債項目之變動金額、資產處分及債務清償之損益項目,以求算當期由營業產生之淨現金流入或流出。採直接法時,該項揭露應以附表為之;採間接法時,該項揭露得直接列於現金流量表中或以附表表示。
    6. 五、投資及理財活動影響財務狀況而不直接影響現金流量者,應於現金流量表中作補充揭露;投資及理財活動同時影響現金及非現金項目者,應於現金流量表中列報影響現金之部分,並對交易之全貌作補充揭露。
    7. (五)利息收入及股利收入之收現。
    8. (六)其他營業收入之收現。
    9. (七)薪資之付現。
    10. (八)利息費用之付現。
    11. (九)所得稅費用之付現。
    12. (十)其他營業費用之付現。視實際需要,得就前述項目作更詳細之分類。以間接法報導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時,應於現金流量表中補充揭露利息費用及所得稅費用之付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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