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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表之科目結構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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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類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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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經手費收入:期貨商每月依成交契約數向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繳交之交易經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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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訊設備使用費收入:期貨商依期貨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契約,每月向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繳交之資訊設備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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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資訊傳輸使用費收入:交易資訊傳輸使用者依交易資訊使用契約,每月或每年向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繳交之交易資訊傳輸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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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資訊傳播使用權利金收入:新聞媒體或有線電視業者播放交易資訊,每月向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繳交之交易資訊傳播使用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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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營業收入:不能歸屬於上列各科目之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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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營業外收入:非因營業所獲得之利息收入、投資收益、處分固定資產利益、處分投資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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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出類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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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費用:公司所需之一切營業費用。應視實際需要,分列明細記載之。例如薪津、伙食費、文具印刷、郵電費、交際費、水電費、保險費、稅捐、折舊、攤銷、租金、修繕費、廣告費、佣金、電腦資訊費、自由捐贈、團體會費、壞帳、賠償費用、職工福利、旅費、交通費、加班費、什項購置、退休金、員工訓練費、勞務費用、書報雜誌費、資訊處理費、什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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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外支出:非因營業所發生之利息費用、短期投資跌價損失、處分固定資產損失、處分投資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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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常營業損益:前列二款之淨額,應分別列示稅前損益、所得稅費用(或節省數)與稅後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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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性質特殊且不常發生之非常損益:例如重大災害損失,應於經常損益之後單獨列示,不得分年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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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應單獨列示於非常損益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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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期淨利(或淨損):本會計期間之盈餘(或虧損),係前列三款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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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均應採用同期間所得稅分攤方法,註明應分攤(或節省)之所得稅。並以淨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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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損益表底端應加列普通股每股盈餘,並分別按經常營業利益、非常損益、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及本期稅後淨利計算之。計算每股盈餘時,應以普通股流通在外加權平均股數為準。如有特別股股息者,應先自本期稅後淨利中減除,再據以計算本期稅後淨利之每股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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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根據會計所得計算之所得稅與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應納所得稅,二者如有差異,且其差異係因損益承認之時間不同而產生者,應作跨期間之所得稅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