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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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1. 一、流動資產: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及其他預期能於一年內變現或耗用之資產。
      1.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暨隨時可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其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之短期投資。非活期之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不得列入現金之內。定期存款(含可轉讓定期存單)提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其他資產;若所擔保者為流動負債則改列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補償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發生者,仍列為流動資產,但應於附註中說明;若係因長期負債而發生者,則應列為其他資產或長期投資,不得列為流動資產。
      2. (二)短期投資:有公開市場,隨時可變現且無控制或維持業務關係為目的之有價證券。因持有有價證券而取得股票股利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票者,應依有價證券之種類,分別註記所增加之股數,並按加權平均法計算每股平均單位成本。如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列為長期投資;若為流動負債,仍列為短期投資,但應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列為其他資產。備抵短期投資跌價損失:為短期投資之減項。
      3. (三)應收票據:因主要業務所生之應收票據。應收票據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分別列示。應收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票據,應為適當之表達。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應收票據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已至涉訟階段者,應自流動資產轉為其他資產,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並於附註說明涉訟情形。備抵壞帳─應收票據: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4. (四)應收帳款:因主要業務所生之應收款項。應收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帳款,應為適當之表達。應收帳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已至涉訟階段者,應自流動資產轉為其他資產,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並於附註說明涉訟情形。備抵壞帳─應收帳款: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5. (五)預付款項:各種預付款項及費用。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預付之款項及未完工程營造款,應列入固定資產項下,不得列為預付款項。
      6. (六)其他應收款: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其他應收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已至涉訟階段者,應自流動資產轉為其他資產,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並於附註說明涉訟情形。備抵壞帳─其他應收款: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7. (七)其他流動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
    2. 二、基金及長期投資:專款提撥及存儲以供未來特定用途及經本會核准對某事業之投資。
      1. (一)基金: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資產如償債基金、改良及擴充資產基金、各種準備基金等。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及辦法,應予列明。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所提撥之福利金,應列為費用。
      2. (二)長期投資:經本會核准對某特定事業之長期股權投資及長期債券之買入。長期投資應註明評價基礎,並依其性質分別列明。
  2. 長期股權投資應依下列原則評價:
    1. 1.持有普通股及有表決權之特別股,如其表決權總數未達被投資公司全部表決權之百分之二十而無重大影響力者,除被投資公司之股票已在證券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買賣,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外,應按成本法評價。但如能證明對被投資公司有重大影響力者,亦得採用權益法評價。
    2. 2.持有普通股及有表決權之特別股,如其表決權總數達被投資公司全部表決權數之百分二十以上者,除能證明對被投資公司無重大影響力外,應採權益法處理;如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即具有控制能力,應編製母子公司合併報表;如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與其具有控制能力之他公司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之股份表決權合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亦應編製合併報表。
  3. 長期股權投資應於財務報表揭露下列事項:
    1. 1.長期股權投資之評價方法。
    2. 2.出售或移轉時之計價方法。
    3. 3.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者,其成本、市價、未實現跌價損失及備抵跌價損失。
    4. 三、固定資產:為業務所必須,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非以出售為目的之有形資產。固定資產中土地、折舊性資產及折耗性資產,應分別列示。固定資產應按取得或建造時之成本入帳。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應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轉列其他資產;無淨變現價值者,應將成本與累計折舊沖銷,差額轉列損失。承租之資產若屬資本租賃性質者,應將租賃資產予以資本化,列為固定資產,按年攤提折舊;其相關之租賃負債,應按全部應付租金(減除應由出租人負擔之履約成本)及優惠承購價格或保證殘值之現值計算之,並依到期日之遠近劃分為流動負債及長期負債。如現值大於租賃資產之公平市價時,則以公平市價為準。每期支付之租金,除部份為負債之償還外,尚應認列利息費用(及手續費支出)。承租之資產若屬營業租賃性質者,在租賃標的物上所為之改良,租為租賃權益改良,應列於固定資產項下。固定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如經過重估者,應列明重估價日期及增減金額,並在資產負債表上將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分別列示。土地因重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稅準備,應列為長期負債。除土地外,固定資產應於估計使用年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按期提列折舊,不得間斷或減列。租賃權益改良應按其估計耐用年限或租賃期間之較短者,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提列折舊,不得間斷或減列。固定資產有提供保證、抵押、設定典權等情形者,應予註明。
    5. 4.以權益法評價者:
      1. (1)成本、市價及成本與股權淨值間差額之攤銷年限及計算方法。
      2. (2)被投資公司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3. (3)由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其金額重大者。
      4. (4)被投資公司之期後事項,對投資公司有重大影響者。長期債券投資應按面額調整未攤銷溢、折價評價,其溢價或折價應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長期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4. 下列為固定資產之主要科目:
    1. (一)土地:公司所有之營業用土地。
    2. (二)建築物:公司所有之營業用建築物。累計折舊─建築物:為建築物之減項。
    3. (三)設備:供營業用之一切生財器具、資訊設備、運輸設備及其他設備等。累計折舊─設備:為設備之減項。
    4. (四)預付房地款:購買土地及房屋所預付之款項。
    5. 四、其他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且收回或變現限期在一年以上者。
    6. (五)預付設備款:購買設備所預付之款項
    7. (六)租賃權益改良:在營業租賃標的物上所為之改良。累計折舊─租賃權益改良:為租賃權益改良之減項。
    8. (七)其他固定資產。累計折舊─他固定資產:為其他固定資產之減項。
  5. 其他資金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將科目名稱分別列明。
    1. (一)營業保證金:依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規定向國庫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2. (二)存出保證金:其他存出之各項保證金。
    3. (三)遞延借項: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應於以後分期攤銷之長期預付費用。
    4. (四)其他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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