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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受理境內華僑及外國人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取得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檢具之下列文件,始得辦理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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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身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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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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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國機構投資人:經濟部認許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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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受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取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檢具之下列文件,並由其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簽章,始得辦理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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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身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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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國內期貨交易之開戶、買賣交割、資料申報、買入商品之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繳納稅捐之授權書或指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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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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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與國內代理人之契約影本,其約定內容應符合本規則相關規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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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美元辦理保證金收付及保證金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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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定代理人申請開設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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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匯入資金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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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資金結售為新臺幣之用途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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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控管累計新臺幣已實現盈餘之用途及結購為美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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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證金追繳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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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有關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及資料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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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提供委託紀錄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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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資金結匯情形、外匯存款餘額及客戶保證金專戶權益概況,並將資料提供予本公司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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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代理人為期貨商者,應約定不得代理買賣有價證券、開立新台幣存款帳戶及辦理實物交割。該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交易有實物交割之虞時,代理人應即通知該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了結部位或更換代理人為保管銀行;未及時更換代理人並經履約指派為實物交割者,應約定由代理人自取得交割標的物起三個營業日內完成處分並將取得之款項存入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委託期貨交易之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前項第四款之契約影本,得以國內代理人出具之聲明書代替,聲明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國內代理人所簽訂之契約內容符合前項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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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受理境外外國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從事期貨交易,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外,應取得境外外國期貨商檢具之下列文件,並由其國內代理人簽章,始得辦理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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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備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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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或其分支機構在我國未曾受證券期貨有關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處以暫停總(分)公司證券或期貨經紀業務處分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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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年未有違背市場交易契約或違反申報資料義務情節重大情事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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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三年未曾受本公司處以註銷其綜合帳戶情事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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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受理華僑及外國人申請開戶從事本公司市場交易,應於完成開戶手續後,由期貨商通報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