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0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應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國內期貨交易之開戶、期貨交易相關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繳納稅捐等各項手續。
-
前項代理人、代表人之資格條件如下:
-
一、代理人:
-
(一)自然人:具有行為能力者。如為華僑及外國自然人,以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領有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者為限。
-
(二)法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得經營代理業務者為限。
-
(三)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得經營代理業務者。
-
-
二、代表人:在我國設有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或分支機構之負責人。
-
-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以法人或外國法人為代理人者,應指定一自然人執行代理業務。
-
期貨商得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其得代理之項目及範圍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期貨商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前,應確認委任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未開立保管銀行受託保管證券交易帳戶、新台幣存款帳戶及有價證券保管帳戶;已開戶者,應予銷戶並取得書面銷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