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3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5000251 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47條、第53條、第83條、第126條、第127 條;增訂第44條之2至第44條之13、第46條之1、第46條之2、第47條之1 、第49條之1條文;並自95年3月27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期貨商、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違約金;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逾期仍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日加罰一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或改善之日為止:
-
一、期貨商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五、第四十四條之六、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二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三、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二、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
二、結算會員違反第八十二條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