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3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5000251 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47條、第53條、第83條、第126條、第127 條;增訂第44條之2至第44條之13、第46條之1、第46條之2、第47條之1 、第49條之1條文;並自95年3月27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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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未能於本公司所定時間內,繳交結算保證金者,應即向本公司申請,以書面文件證明其非因財務因素以致無法給付,經本公司核准後,結算會員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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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次一營業日開盤前一小時完成結算保證金之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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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次一營業日提出書面報告,並檢附相關文件,說明事件發生之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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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發生前項情事時,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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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違約結算會員處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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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件調查報告送交紀律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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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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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結算會員未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者,本公司即對該結算會員按財務因素導致之違約情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