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3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5000251 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47條、第53條、第83條、第126條、第127 條;增訂第44條之2至第44條之13、第46條之1、第46條之2、第47條之1 、第49條之1條文;並自95年3月27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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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之期貨交易帳戶有前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之一時,除第二項情形外,期貨經紀商應依一般委託人違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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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之期貨交易帳戶有前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之一,係因受任人不履行其因越權交易所應負履行責任所致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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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經紀商應於違約確認當日下午五時前,將相關事實作成書面,加蓋公司印章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檢同保管機構出具之越權交易通知書、相關交易憑證及受託契約(含開戶所附文件)等文件影本先行傳真並電話通知本公司,再將原件申報本公司轉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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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經紀商對於該全權委託之期貨交易帳戶應自即日起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至委任人名下其他帳戶不受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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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據第二項第一款之申報,轉知各期貨經紀商及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