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3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5000251 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47條、第53條、第83條、第126條、第127 條;增訂第44條之2至第44條之13、第46條之1、第46條之2、第47條之1 、第49條之1條文;並自95年3月27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如有違反本規則第四十四條之七至第四十四條之十二第一項規定者,或未依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之要求提出文件者,本公司得通知期貨商立即停止收受該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委託單或通知該期貨商在本公司所定期間內不得收受該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委託單。但為處理原有交易之委託單,不在此限。
  2.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違反前項規定情節重大者,本公司除得依前項規定通知期貨商立即停止收受該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委託單外,並得通知期貨商於前項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債權債務結清後,其所開立之帳戶應予銷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