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3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5000251 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47條、第53條、第83條、第126條、第127 條;增訂第44條之2至第44條之13、第46條之1、第46條之2、第47條之1 、第49條之1條文;並自95年3月27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應指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擔任保管機構,辦理有關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
  2.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委託向境內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之境外外國期貨商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應由該外國期貨商指定之保管機構辦理前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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