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3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5000251 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47條、第53條、第83條、第126條、第127 條;增訂第44條之2至第44條之13、第46條之1、第46條之2、第47條之1 、第49條之1條文;並自95年3月27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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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前條規定匯入之資金,其運用以下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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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事國內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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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匯入之資金不足支應其證券投資交割所需時,應憑相關成交證明,支應證券交割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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