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3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5000251 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47條、第53條、第83條、第126條、第127 條;增訂第44條之2至第44條之13、第46條之1、第46條之2、第47條之1 、第49條之1條文;並自95年3月27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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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應指定國內代理人申請開設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其指定之開戶代理人,以境內期貨商或金融機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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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限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戶之名義,在國內金融機構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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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投資國內證券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自其證券交易之新臺幣帳戶結購美元從事期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