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88年3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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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應按月編製對帳單一式二份,並於次月五日前填製,一份送交委託人,一份由期貨商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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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對帳單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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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人姓名及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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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月所有成交交易之種類、數量、單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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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月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交付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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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託人在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存款之提存情形及月底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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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託人在期貨交易明細、總額、交割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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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手續、稅捐之明細及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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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盈虧之明細及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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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有關期貨交易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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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應保存對帳單年限為二年,其資料得以媒體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