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專案查核股務單位股務作業及輔導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0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101 205532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1年 10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44879號函准予修訂)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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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股務單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進行專案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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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務作業缺失,迭經輔導仍未見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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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部控制、內部稽核作業之執行欠佳,迭經輔導仍未見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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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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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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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重大突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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