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錯帳、更正帳號、違約及瑕疵補正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3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修正發布名稱 (原名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 公司參加人辦理錯帳、更正帳號、違約及瑕疵補正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 合事項)

所有條文

  1. 客戶違約處理
    1. 一、買進違約處理
      1. (一)證券商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完成買進違約申報後,應透過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證券商代為履行交割義務後,將買進證券自違約買進客戶帳戶撥入該證券商開設之違約處理專戶。
      2. (二)申報之委託類別如屬信用交易者,本公司僅記錄申報資料,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應操作「信用交易違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716)(以下簡稱 716 交易)辦理有價證券之撥轉。
    2. 二、賣出違約處理
      1. (一)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證券商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完成賣出違約申報後,應透過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須辦理借券申請部分,提供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辦理借券申請審核,經其審核無誤後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依審核完成資料自動辦理撥轉,將申請取借證券自其「借券劃撥專戶」撥轉至賣出違約客戶帳戶,暫代交割。
      2. (二)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辦理借券,若無法取借時,則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開立證券支付憑單替代交割。
      3. (三)俟違約專戶補回賣出違約證券入帳當日,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將該證券撥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借券劃撥專戶」,辦理還券作業。
      4. (四)申報之委託類別如屬信用交易者,本公司僅記錄申報資料,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應操作 716 交易辦理有價證券之撥轉。
    3. 三、證券商已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規定申報遲延交割(一)買進違約處理證券商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完成買進違約申報後,應透過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本公司,並由證券商自行操作 130 交易,將買進證券撥入該證券商開設之違約處理專戶。
      1. (二)賣出違約處理
        1. 1.證券商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完成賣出違約申報後,應透過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辦理借券作業,若無法取借時,則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開立證券支付憑單替代交割。
        2. 2.俟違約專戶補回賣出違約證券入帳當日,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將該證券撥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借券劃撥專戶」,辦理還券作業。
    4. 四、同時買進、賣出違約之處理
  2. 證券商於同一違約申報日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申報同一帳戶、同種類有價證券違約時,應透過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本公司,證券商得就同數額部分為買賣相抵方弛浮理,不需自其違約專戶作反向賣出、買進同種類、股數有價證券之沖抵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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