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分戶保管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0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101 205532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44879號函准予修訂)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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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保管人辦理分戶保管有價證券領回,須提示「有價證券保管證」,及填具「分戶保管有價證券領回申請書」一式兩聯,並簽蓋原留存印鑑辦理。若屬部份領回,則由本公司於「有價證券保管證」登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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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委託保管人申請領回日之次一營業日前將有價證券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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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保管人如係委託他人代領時,本公司應核對受託代領人身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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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所有人保管屆期之有價證券欲轉存至其往來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者,應填具「領回代轉申請書」委由委託保管人向本公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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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保管人接獲證券所有人之申請,應於申請領回日之二營業日前,檢具「領回代轉申請書」、「有價證券領回代轉帳明細清單」、委託代轉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及申請書向本公司辦理,本公司於申請領回日之次一營業日前將有價證券送往發行公司辦理銷除前手,並由發行公司開立「保管股票領取憑單」(或保管單)交付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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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申請領回日次二營業日憑「保管股票領取憑單」(或保管單)至發行公司領取完成銷除前手之有價證券,並將有價證券撥入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