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分戶保管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10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101 205532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44879號函准予修訂)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辦理委託保管人送存發行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其保管分特別分戶保管及一般分戶保管兩種:
    1. 一、特別分戶保管: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規定送存者。發行公司申請或申報發行新股,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生效,並經證交所或櫃檯中心同意在股票印製完成前以新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替代股票送存者,得暫以新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送存分戶保管;並於股票印製完成時立即更換之。
    2. 二、一般分戶保管:非屬特別分戶保管送存者。
  2. 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特定股東以帳簿劃撥方式將有價證券依證期會、證交所或櫃檯中心規定提交集中保管一定期間者,應依「發行公司辦理董事、監察人及特定股東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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