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負責人及業務員登記事項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2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8000079 1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至第6點、第12點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行政院金 融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700070276號函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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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登記:負責人、期貨信託事業之部門主管及業務員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8條第2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8條第2項、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第2項、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4條第2項或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9條第3項所列各款情事者,所屬公司知悉後五日內應向本公會辦理職務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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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事項為負責人,應填具「期貨業負責人及業務員撤銷登記表」函報本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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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銷事項為業務員應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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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業負責人及業務員撤銷登記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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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核發之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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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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