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負責人及業務員登記事項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2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8000079 1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至第6點、第12點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行政院金 融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700070276號函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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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登記:因公司合併、更名、營業項目變更;負責人、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或業務員職務異動(含總、分支機構間之職務異動)或姓名、身分證字號變更者,應於異動後五日內,由所屬公司向本公會辦理變更登記,併補換發業務員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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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事項為負責人,應檢附同執行職務前登記文件函送本公會;如為總經理外之經理人及主管人員並應經由本公會「資訊服務系統」申請變更登記,併檢附「期貨業經理人/主管登記、異動申請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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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事項為業務員,應檢附下列文件,並經由本公會「資訊服務系統」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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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業業務員工作證製作申請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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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彩色相片乙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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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核發之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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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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