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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洗錢作業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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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基金(以下統稱基金)或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時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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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職員受理客戶第一次申購基金或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時,應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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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客戶,其為本國人者,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其為外國人者,應要求其提供護照。但客戶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適用)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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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該客戶登記證明文件、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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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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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職員辦理第(一)款業務,如客戶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或委託時,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並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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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客戶,其為本國人者,除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但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戶口名簿或戶口謄本等;其為外國人者,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但客戶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於民國98年11月23日前適用)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以及徵取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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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該客戶之登記證明文件、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始可受理其申購或委託。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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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應具辨識力。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如可確認客戶身分,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若客戶拒絕提供者,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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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職員於檢視客戶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應注意有無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或持用偽造、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或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或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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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採委託、授權等形式申購或委託者,本公司職員應查驗依規定應提供之委託或授權文件、客戶本人及其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確實查證該委託、授權之事實及身分資料,並將其本人及代理人之詳細身分資料建檔,必要時,並應以電話、書面或實地查訪等其他適當之方式向本人確認之。若查證有困難時,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另,對於採委託、授權等形式申購或委託者,開戶後始發現有存疑之客戶者,應以電話、書面或實地查訪等其他適當方式再次確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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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於全權委託投資,應依客戶資料表所載內容詳實瞭解客戶之財務狀況,必要時可請客戶提供證明文件或實地查訪。如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其資金來源不明者,應特別注意有無疑似洗錢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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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於單筆申購價款為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並以現金給付之申購,或有其他疑似洗錢之虞者,應確實查驗確認客戶之身分並要求其提供第(一)款之證件,以及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紀錄;但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可免確認身分,惟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亦須將代理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紀錄,並留存確認紀錄及交易紀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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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客戶突有不尋常之大額申購價款且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者,應特別注意有無疑似洗錢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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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購或委託契約係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函轉外國政府提供之恐怖份子或團體;或國際防制洗錢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為客戶或最終受益人者;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者,應列為疑似洗錢之交易,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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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購或委託契約係以金管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份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且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者,應列為疑似洗錢之交易,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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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若該涉案人所為之申購或委託,應特別注意有無疑似洗錢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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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申購基金或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時之應注意事項,應悉按本公司內部作業規定辦理;惟經本公司認定有疑似洗錢交易情形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應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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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購基金後之相關交易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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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單筆申購價款並以現金方式交易或有其他疑似洗錢之虞的客戶,除應再次確認該客戶身分(確認方式同第貳條第一項第五款)外,並應留存確認紀錄及交易紀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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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戶與本公司之現金交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特別注意,除再行確認客戶身分、瞭解往來交易,並留存交易紀錄與憑證外,如疑其有洗錢之虞者,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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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戶於同一營業日申購或贖回同一基金,分別累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之身分、收入顯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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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戶於同一機構一次辦理多筆同一或不同基金之申購或贖回,分別累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且該價款與客戶之身分、收入顯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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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筆申購、贖回價款相當且相距時間不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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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購價款係源自金管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份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且該交易與客戶之身分、收入顯不相當者。本公司並應每季自行於「打擊清洗黑錢特別行動小組(FATF)」網站( www.fatf-gafi.org)所列舉不合作國家名單予以下載更新。本公司如僅更新不合作國家或恐怖團體等名單而修正本注意事項時,無須報金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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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經常替代客戶或由不同之第三人辦理申購或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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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明顯不正常之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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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持續注意及定期檢查客戶之交易報告,建立每一客戶之交易模式,作為查核異常交易或疑似洗錢交易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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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之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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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再次確認該客戶之身分(確認方式同第貳條第一項第五款)外,並應留存客戶申請書及客戶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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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注意其委託投資帳戶之現金出入有無疑似洗錢之表徵,並應再行確認客戶身分、瞭解往來交易,並留存交易紀錄與憑證外,如疑其有洗錢之虞者,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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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現並無該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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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戶否認有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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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郵寄之報告書或其他文件經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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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相當之證據或事實使人確信該客戶係被他人冒用之人頭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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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客戶申請書件內容有偽造、虛偽不實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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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即迅速終止契約且無正當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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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客戶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增加大額之委託投資資金或密集增加委託投資資金,而該資金與客戶之身分、收入顯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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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客戶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要求減少委託投資資金且無合理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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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客戶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有密集增減其委託金額之異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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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應與客戶經常聯繫,隨時注意及掌握客戶財務狀況,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訪談,以修正或補充客戶資料表內容,作為查核疑似洗錢交易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