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5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5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 0930011105 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8條、第10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 國93年5月1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 0930001984 號函暨93年5月20日臺財證二字第0930122388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發行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2. 二、標的證券、證券組合之詳細內容(所發行權證之標的證券,除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無虧損者外,應說明以該標的證券發行權證之原因)。
    3. 三、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
    4. 四、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履約期間、每單位代表股份(或受益權單位)等,如係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則上(下)限之價格、標的證券收盤價格達到上(下)限價格時視同權證到期一律採現金結算等條件,應以顯著字體說明),前揭之履約價格若為認購權證者不得高於申請當日標的證券收盤價之百分之一五0,若為認售權證者不得低於申請當日標的證券收盤價之百分之五十,但履約價格與標的證券收盤價之差距不足新臺幣三十元者,得超過上述比例。發行條件不符合上開標準者,應有合理依據及說明,並充分揭露予投資人。
    5. 五、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證券價格、履約價格、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與一年來以同一上市證券為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
    6. 六、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資料。
    7. 七、請求履約之程序及因履約而收回之認購(售)權證應予註銷之條款。
    8. 八、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其履約給付方式。如以證券給付之認購權證發行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或以證券給付之認售權證持有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時,應以顯著字體說明。
    9. 九、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
    10. 十、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配發股息、紅利、增資、減資、股票分割、合併及其他相關事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標的臺灣五十指數股票型基金配發股息及其他相關事項時,調整其認購(售)權證履約價格或相關事項之約定;發行人如未依本公司參考調整公式訂定,應於公開銷售說明書以顯著字體說明。
    11. 十一、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公司合併、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或股票終止上市情事時,或標的臺灣五十指數股票型基金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解散、破產或撤銷核准等原因終止上市時之處理方式。
    12. 十二、認購(售)權證之上市及經交易所終止上市或停止買賣時之處理方式。
    13. 十三、未來三個月內是否對同一標的證券反向發行認購(售)權證計畫之說明。
    14.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