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暨槓桿交易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800039 88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6條、第7條;增訂第10條及第17條條文 ,原第10條至第15條順移至第11條至第16條(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3997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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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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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有下列情形應婉拒服務,並報告直接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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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被告知依法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確認身份時,堅不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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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何個人或團體強迫或意圖強迫從業人員不得將交易紀錄或申報表格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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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圖說服從業人員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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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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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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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意圖提供利益於從業人員,以達到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提供服務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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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堅持交易必須馬上完成,且無合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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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客戶之描述與交易本身顯不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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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商兼營其他業務時,該兼營部門亦應適用與該業務有關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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