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暨槓桿交易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800039 88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6條、第7條;增訂第10條及第17條條文 ,原第10條至第15條順移至第11條至第16條(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3997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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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機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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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高階管理人員、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如是,應依第二條第十六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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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比對與篩檢邏輯、檢核作業之執行程序,以及檢視標準,並將其書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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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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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檢核機制應予測試,測試面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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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裁名單及門檻設定是否基於風險基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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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輸入資料與對應之系統欄位正確及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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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比對與篩檢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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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模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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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料輸出正確及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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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據測試結果確認是否仍能妥適反映風險並適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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