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11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200 23765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自發布日實施(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43215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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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每年定期調整各上市公司之產業類別,對於所營業務性質改變或經營策略調整者,按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依要點三及要點四之規定,重新公告調整其產業類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有特殊情形致所營業務性質改變者,本公司於必要時,得審酌其最近期財務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調整其產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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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調整產業類別時,上市公司增加之營業項目雖符合要點三營業收入標準,惟經依部門別資訊核計,該營運部門之部門利益未達年度決算之股本2%以上者,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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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未能依其營收合理劃分產業類別、或其他特殊原因,本公司得調整其至適當產業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