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2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401002382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及附件一,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104年1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0319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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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第一上櫃公司,再發行屬無償配股性質之普通股新股,且係分配予已櫃檯買賣之股票者,應於新股櫃檯買賣十個營業日前,檢具外國發行人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申報書(二)〈附表十三〉及其相關書件送達本中心,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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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申報書件,經本中心檢視齊全並符合相關規定後,公告及櫃檯買賣事宜與各櫃檯買賣證券商周知;併作為原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櫃契約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