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2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401002382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及附件一,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104年1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0319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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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企業中之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上櫃者,雖合於本準則有關規定,但不能符合下列各款情事者,本中心得不同意其股票上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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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業公司之主要業務或產品(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占各該年度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無相互競爭之情形且具有獨立行銷之開發潛力者,所稱「相互競爭」,應以企業型態、商品可否替代及對象客戶等一般性要素綜合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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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業公司間有業務往來者,除各應就相互間之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章訂定具體書面制度,並經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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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財務業務狀況及前述之作業辦法與其他同業比較應無異常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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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及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進貨或營業收入金額來自集團企業公司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對於來自母、子公司之進貨或營業收入金額,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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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四款之規定情形,如係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得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