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2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401002382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及附件一,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104年1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0319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具體認定標準:
-
一、進銷貨交易之目的、價格、條件或處理程序,與一般正常交易顯不相當或顯欠合理者。
-
二、各項關係人交易,未能合理證明其交易必要性、決策過程合法性,暨價格與款項收付情形之合理性(包括與非關係人或同業之比較)者。
-
三、所稱「尚未改善」,其改善之認定係指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因非常規交易而致申請公司以外之人獲得利益者,該獲得利益之人已將所得利益歸還應得之人者。
-
(二)該非常規交易行為經檢調或司法單位確定無犯罪情事。
-
(三)該非常規交易已恢復原狀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