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2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401002382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及附件一,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104年1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0319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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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具體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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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金來源過度集中於非金融機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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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公司與他人簽訂對其營運有重大限制或顯不合理之契約,致生不利影響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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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與他人共同使用貸款額度而無法明確劃分者。但編入外國發行人合併財務報表之企業個體間共用貸款額度,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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