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2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401002382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及附件一,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104年1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0319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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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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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機關:指我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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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有價證券:謂外國政府發行之政府公債及外國發行人在我國發行之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外國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外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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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價證券櫃檯買賣:指有價證券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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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指所發行記名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外國發行人初次申請其發行之股票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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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股票第二上櫃:指所發行記名股票已在經核定之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外國發行人申請其發行之股票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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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臺灣存託憑證:指存託機構在我國境內所發行表彰存放於保管機構之外國發行人有價證券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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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存託機構:指位於我國境內,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得辦理臺灣存託憑證業務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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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管機構:指與存託機構訂立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保管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之金融機構;或指保管外國發行人所發行股票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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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新台幣計價之外國債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以新台幣計價之外國普通債券、外國轉換公司債及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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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內部人:指外國發行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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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財務報告:指合併財務報告,發行人若無子公司者,則為個別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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