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6月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股票第一上櫃公司於我國境內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者,公司應檢具外國發行人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申請書(附表八)及有關書件送達本中心,經本中心出具同意其櫃檯買賣之證明文件,並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於其新股股票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公司應於新股櫃檯買賣十個營業日前,檢具外國發行人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申報書(一)(附表九)及其相關書件送達本中心,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發行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亦得檢具申請書(附表十、十一)向本中心申請為櫃檯買賣。但公司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限制其櫃檯買賣。
  2. 前項之申請(報)書件,經本中心檢視齊全並符合相關規定後,公告其櫃檯買賣事宜予各櫃檯買賣證券商周知;併作為原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櫃契約之一部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