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8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 0970021938號公告修 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1字第 0970034185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70101362號公告修正第3點、第4點、第25點、第28點、第30點、第31點 、第32點、第33點、第36點之附表一至附表十六;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外國發行人暨受其委託之存託機構申請其因現金增資,而增發與已為櫃檯買賣之臺灣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存託憑證為櫃檯買賣,本中心於檢視其所附書件後(增發臺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申請書、附表十五),得出具同意其櫃檯買賣之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完成後,公告其櫃檯買賣。
  2. 外國發行人暨受其委託之存託機構申報其因無償配股,而增發與已為櫃檯買賣之臺灣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存託憑證為櫃檯買賣,本中心於檢視其所附書件(增發臺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申請書、附表十五)齊全後,公告其櫃檯買賣。
  3. 外國發行人暨受其委託之存託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申報,其經兌回後在原發行額度內,再發行之與已為櫃檯買賣臺灣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存託憑證為櫃檯買賣,本中心於收到該書件後,即公告其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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