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8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 0970021938號公告修 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1字第 0970034185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70101362號公告修正第3點、第4點、第25點、第28點、第30點、第31點 、第32點、第33點、第36點之附表一至附表十六;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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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依照外國法律設立登記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規定,亦得以投資控股公司之被控股公司之實際營運年限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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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控股公司之被控股公司有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不同意投資控股公司之股票申請上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