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11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資字第09500099 2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30條;增訂第23條之1、第23條之2條條 文;並自95年1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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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課以新臺幣伍拾萬元違約金或終止交易資訊使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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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一年內達五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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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且情節嚴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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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情事,經本公司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逾期未改善或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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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約金逾繳費期限二個月仍未繳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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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期貨相關法令或本公司有關規定,其情節對期貨交易市場或本公司交易資訊之管理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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