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11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資字第09500099 2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30條;增訂第23條之1、第23條之2條條 文;並自95年1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課以新臺幣伍萬元之違約金並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
-
一、違反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
-
二、違反主管機關之函令或本公司之通函、公告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
-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若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並於事後對盜用、竊取者採取必要之法律追訴行為,得免課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