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11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資字第09500099 2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30條;增訂第23條之1、第23條之2條條 文;並自95年1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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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課以新臺幣貳萬元之違約金並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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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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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主管機關之函令或本公司之通函、公告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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