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11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資字第09500099 2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30條;增訂第23條之1、第23條之2條條 文;並自95年1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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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設立機房轉接交易資訊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公司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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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房處所所有權狀影本或租賃契約書影本或使用借貸契約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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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房設備配置圖(包括平面圖及正視圖)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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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派機房連絡人員及派駐機房人員名冊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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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於電信事業機房以主機代管或機房空間租賃等方式設置機房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報本公司備查後始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