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11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資字第09500099 2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30條;增訂第23條之1、第23條之2條條 文;並自95年1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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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應與資訊用戶簽訂書面契約,並將該契約正本放置於總公司或臺灣地區代理人營業處所。如申請使用者透過代理商或經銷商服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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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契約內容應送乙份至本公司備查,其內容應包括資訊用戶之姓名(名稱)、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電話、裝設處所,並明訂資訊用戶遵守本辦法之規定,盜接、轉接交易資訊時之處罰及應負之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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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經本公司要求派員會同訪查其資訊用戶使用處所時,應予配合,不得規避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