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11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資字第09500099 2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30條;增訂第23條之1、第23條之2條條 文;並自95年1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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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司及網際網路業者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應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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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須具自行開發及維護軟體之能力,或委託具有開發及維護軟體之能力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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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總公司須設置監控中心,具控制功能,並配置軟、硬體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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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須維持足以營運一年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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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年以內未曾違反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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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新聞媒體機構、廣播電視事業業者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其資格條件適用前項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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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以經營交易資訊為主要業務之廠商,申請時應符合之資格,由本公司視實際需要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