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2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12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資)字第093001 0931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第4條、第6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4條 、第20條、第23條、第2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93年12 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3014988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廣播電視事業業者依第八條規定申請直接連線,經本公司同意後,得播放由其他申請使用者製作提供之交易資訊頻道。
  2. 廣播電視事業業者依第八條規定申請間接連線者,僅得播放經本公司合法授權之其他申請使用者傳輸之交易資訊。
  3. 廣播電視事業業者僅限於以聲音、影像、畫面傳播交易資訊,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提供用戶作加值處理。
  4. 廣播電視事業業者播放交易資訊頻道之數量、節目內容或項目,本公司必要時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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