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2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2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資)字第093001 0931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第4條、第6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4條 、第20條、第23條、第2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93年12 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3014988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申請使用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公司申請許可:
-
一、申請書。
-
二、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
四、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五、特許事業者需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照影本。
-
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最近一年度之財務報告。
-
七、間接連線者,另應檢具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影本。
-
八、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相關書件。
-
-
廣播電視事業業者中之有線電視業者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前項第五款資料係指下列書件:
-
一、有線系統經營業者應檢具有線電視系統執照及系統經營者執照影本。
-
二、有線播送系統業者應檢具有線播送系統登記證影本。
-
-
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申請使用交易資訊者,依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設置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