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2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2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資)字第093001 0931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第4條、第6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4條 、第20條、第23條、第2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93年12 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3014988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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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司及網際網路業者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應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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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須具自行開發及維護軟體之能力,或委託具有開發及維護軟體之能力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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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總公司須設置監控中心,具控制功能,並配置軟、硬體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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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須維持足以營運一年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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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年以內未曾違反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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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新聞媒體機構、廣播電視事業業者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其資格條件適用前項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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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以經營交易資訊為主要業務之廠商,申請時應符合之資格,由本公司視實際需要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