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2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12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資)字第093001 0931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第4條、第6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4條 、第20條、第23條、第2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93年12 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3014988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1. 一、主管機關: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 二、申請使用者: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使用交易資訊之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結算會員、電信事業、資訊公司、新聞媒體機構、廣播電視事業業者、網際網路業者及其他經本公司同意申請之事業。
    3. 三、交易資訊:指本公司所開發或傳送之期貨交易相關資訊及其衍生資訊。
    4. 四、電子顯示器:指可選擇顯示期貨行情技術分析圖表或查詢檢索內容之單一螢幕。
    5. 五、電視牆:指用於顯示全部或部分期貨行情之電子顯示器組合。
    6. 六、即時資訊與盤後資訊:市場交易時間中所傳送之交易資訊為即時資訊,交易時間以後所傳送者為盤後資訊。
    7. 七、資訊用戶:指向申請使用者轉接傳輸交易資訊之用戶。
    8. 八、直接連線與間接連線:申請使用者直接與本公司電腦設備連線取得交易資訊為直接連線。申請使用者經由其他申請使用者轉接取得交易資訊為間接連線。
    9. 九、海外地區:指中華民國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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