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10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10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2020151 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2年10月 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八字第 0920147471號函准予備 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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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售)權證買賣申報之競價方式,一律為集合競價,其成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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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需全部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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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決定價格相同之一方需全部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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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乎前項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之價位,如當市尚無成交價格者,採接近第七條所訂前一日收盤價格之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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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售)權證買賣申報之撮合成交,不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