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4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8180 16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10615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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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規定「為降低對申請公司之持股比例所進行之股權移轉」,係指上市(櫃)公司為降低對分割受讓公司之持股比例,其所進行之股權移轉行為,包括出售、放棄現金增資洽特定人認股等移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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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規定「損害公司股東權益」暨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八條之六第二項所規定「損及母公司股東權益」,係指股權移轉行為,其出售股權之受讓對象及交易價格、或現金增資發行之發行價格、或放棄現金增資所洽之特定對象等,顯有圖利特定人之不合理情事,而有損害上市(櫃)公司股東權益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