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0416 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刪除第16 條、第1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6000479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所規定「董事會、監察人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係指不得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 一、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有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所訂之要件者。
    2. 二、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者,未於該公司輔導期間進修法律、財務或會計專業知識每年達三小時以上且取得「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參、四(一)、(二)、(四)訂定之進修體系所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3. 三、申請公司之董事彼此間有超過半數之席次,或其全數監察人彼此間或與董事會任一成員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1. (一)配偶。
      2. (二)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親屬。
      3. (三)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親屬。
      4. (四)同一法人之代表人。
  2. 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對於政府或法人為股東,以政府或法人身分當選為董事、監察人,而指派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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