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0416 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刪除第16 條、第1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6000479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規定「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1. 一、公司部分:
      1. (一)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或因簽發支票或以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之票據,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列入紀錄未經註銷者。
      2. (二)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逾期還款之情形者。
      3. (三)違反勞動基準法被處以刑罰確定者,但最近二年內經檢查機構複查已改善者,不在此限。
      4. (四)違反稅捐稽徵法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5. (五)違反申請上市時所出具聲明書之聲明事項者。
      6. (六)有其他重大虛偽不實、違反法令或喪失公司債信情事,而有損害公司利益、股東權益或公眾利益者。
    2.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部分:
      1. (一)同前款第(一)、(二)、(三)、(四)及(五)目。但屬向金融機構貸款逾期還款者,倘逾期還款情節非屬重大或有合理事由者,不在此限。
      2. (二)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3. (三)有經營其他公司涉及惡性倒閉等不良經營行為者。
      4. (四)有其他重大違反法令或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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